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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执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蔡子豪等与巢湖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子豪,刁华,蔡俊豪,孙宜民,巢湖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巢执字第01055号申请执行人:蔡子豪申请执行人:刁华申请执行人:蔡俊豪被执行人:孙宜民被执行人:巢湖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孙宜民、巢湖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价值柒万贰仟贰佰贰拾叁元柒角叁分的财产。(¥72223.73元)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