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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周美荣与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文山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荣,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文山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新初字第112号原告周美荣。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文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克泽,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荣诉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文山村委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芳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