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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孙欢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孙欢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557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余平。被告孙欢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孙欢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