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蕾汀与被申请人赵跃明、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跃明,陈蕾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0044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计生局)。法定代表人贡清,区计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润美,秣陵街道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红梅,秣陵街道计生办副主任。被申请人赵跃明,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蕾汀,女,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3年1月27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宁计征决字(2013)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赵跃明、陈蕾汀征收社会抚养费248000元。因被申请人赵跃明、陈蕾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3年6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申请人区计生局申请执行的江宁计征决字(2013)0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马大山审 判 员 高 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韩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