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执民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台州弘宇助剂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弘宇助剂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弘宇助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徐世哲被执行人: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吴元义申请执行人台州弘宇助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2013)台三执民字第10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三商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该法律文书生效后期限内履行执行款。为此,申请执行人台州弘宇助剂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法院处置完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台三执民字第10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