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茂太申请执行山东菏泽木升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茂太,山东菏泽木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谢茂太。被执行人山东菏泽木升木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体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