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镇田与梁锦辉、赖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镇田,梁锦辉,赖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领导审批。叶堂辉2013年08月24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徐耀文2013年08月2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6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朱镇田,曾用名朱镇权,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梁锦辉,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赖西华,女,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朱镇田诉被告梁锦辉、赖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耀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镇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锦辉、赖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镇田诉称,2012年4月17日,被告梁锦辉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定于2012年7月17日前还清,并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款逾期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讨均无果。被告赖西华与被告梁锦辉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梁锦辉、赖西华连带清偿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锦辉、赖西华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既没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又没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告梁锦辉出具借条向朱镇权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2年7月17日前归还。借条上有被告梁锦辉的手写体签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经查,原告朱镇田,曾用名朱镇权。另查,被告梁锦辉、赖西华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4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于2011年10月14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代身份证、二代身份证、(2013)惠博法园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朱镇田出示的借条是原件,其中的签名、身份证号与被告梁锦辉的身份信息情况又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梁锦辉欠原告借款200000元,有借条佐证,原告要求被告梁锦辉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梁锦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赖西华系夫妻关系,被告赖西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赖西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锦辉、赖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锦辉、赖西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朱镇田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镇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梁锦辉、赖西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徐耀文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