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吴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宏武,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