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澄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秦永齐与王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齐,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秦永齐,男。被执行人王建民,男。秦永齐与王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做出(2013)澄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秦永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495.8元。因被执行人王建民住所地在白水县雷村乡故现村5社,为白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已于2013年8月8日去函委托白水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地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锋审 判 员  杜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成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