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秦永齐与王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齐,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秦永齐,男。被执行人王建民,男。秦永齐与王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做出(2013)澄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秦永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495.8元。因被执行人王建民住所地在白水县雷村乡故现村5社,为白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已于2013年8月8日去函委托白水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地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锋审 判 员 杜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成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