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74)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廊坊市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方城佳苑小区。被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廊坊市和平路63号。法定代表人贾振达,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张素梅,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方城佳苑小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固民初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固安县方城佳苑小区南门西侧1-111号商住楼的产权归申请执行人王秀荣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固安县方城佳苑小区南门西侧1-111号商住楼一套产权归申请执行人王秀荣所有。被执行人张素梅协助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可持裁定书到固安县税务局及相关部门办理纳税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军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