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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郑某某、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梅,郑军,陈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都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何梅。被执行人郑军。被执行人陈素昌。申请执行人何梅与被执行人郑军、陈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军、陈素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梅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曾 滔执行员 周代富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