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谭某、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普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叶敏。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张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张某及辩护人何叶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初,被告人谭某在本市普陀山镇经营缘洲网吧期间,在“1818爵卡棋牌”游戏网站上注册账号,并在网吧的每台电脑上安装了该游戏的网站客户端。同时,被告人谭某与该网吧网管被告人张某商定共同为在上述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的人员提供筹码兑换服务,以差价形式谋取利益,约定利润平分,并雇佣网吧工作人员邓某、章某、王某等人通过棋牌游戏平台的账号操作实现赌博筹码的兑换。2012年4月26日至5月6日期间,被告人谭某、张某为赌博人员蒲某、徐某、黄某提供赌博筹码兑换服务折合人民币共计38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俞某、章某、王某、蒲某、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账本,建设银行卡,银行转账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棋牌游戏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江 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晓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