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王玉莲、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王玉莲;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王忠明,男,1954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王玉莲,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建平,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忠明诉被告王玉莲、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张建平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俞贵荣代理审判员 屈年春人民陪审员 徐银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