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滕民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淑兰与燕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兰,燕成,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4160号原告朱淑兰,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燕成,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云,女,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兰与被告燕成、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X天地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淑兰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X天地X号楼1单元XXX室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