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2013)兴执字第98-4号黄可儿申请执行王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可儿,王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黄可儿。被执行人王福君。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兴执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福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7号楼1单元1-1804号房产、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聚宝苑4栋4127号房产及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6号奥翔碧园14号楼G单元14G301号房产。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王福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7号楼1单元1-1804号房产;二、拍卖王福君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聚宝苑4栋4127号房产;三、拍卖王福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6号奥翔碧园14号楼G单元14G30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强审判员 林 莉审判员 谢汉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