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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高同义与王正学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同义,王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高同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正学,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住胶州市李哥庄镇王家屋子村。原告高同义与被告王正学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王正学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同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