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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陈成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