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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梅生如与陈益朝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生如,陈益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梅生如。被告:陈益朝。原告梅生如诉被告陈益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400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5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国成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生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益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告陈益朝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梅生如工资4000元、于7月3日支付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益朝于2013年9月2日前支付原告梅生如劳动报酬4000元。如果陈益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益朝负担(限于2013年9月2日前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国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