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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以双方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700元,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毅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