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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工商管理局王益区分局与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军校,局长。被执行人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高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铜王黄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行为返还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书苑花园商住楼西南方沿五一路一层的安置补偿房屋493.72平方米给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4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返还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书苑花园商住楼西南方沿五一路一层的安置补偿房屋493.72平方米,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义务,诉讼费23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关于返还安置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书苑花园商住楼西南方沿五一路一层的安置补偿493.72平方米房屋正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对违约金10万元被执行人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在安置补偿房达成一致意见交付房屋时一并支付。因该案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在短期内未必能达成和解,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王黄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