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帅、刘俊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帅,刘俊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刘帅,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刘俊娃,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俊娃死亡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帅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