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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帅、刘俊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帅,刘俊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刘帅,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刘俊娃,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俊娃死亡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帅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