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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龙某。原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龙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向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