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龙某。原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龙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向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