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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长松与张胜利、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松,张胜利,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何锋,王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15号原告:马长松。委托代理人:马群玲(系原告之女),女。委托代理人:呼志宏,男。被告:张胜利,无业。被告: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何锋,无业。被告:王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松与被告张胜利、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何锋、王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松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松撤回起诉。诉讼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马长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