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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陈某甲,女,2005年9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凌海市。法定代理人谢丹,女,1980年8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陈某乙,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谢丹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