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亚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刘亚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韩金鹏。被告刘亚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席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全,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勇诉被告刘亚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韩金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吉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2日11时35分许,被告刘亚滨无证驾驶鲁G×××××号轿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围子镇石马路,驶至路左侧与对行原告驾驶的鲁G×××××号中型客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亚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驾驶车辆挂靠于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单位投保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被告刘亚滨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判决承担责任,则保留向刘亚滨、车主张增岩追偿权利,对原告诉讼费、拆检费、停车费、吊装费、评估费不予赔偿。被告刘亚滨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11时35分许,被告刘亚滨无证驾驶鲁G×××××号轿车(载张超、张淑爱)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围子镇石马路,驶至路左侧与对行原告驾驶的鲁G×××××号中型普通客车(载黄玉刚、韩春兰)相撞,造成刘亚滨、张超、张淑爱、黄玉刚、韩春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无事故责任,被告刘亚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3年1月29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另查,原告提交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车损9970元,花费评估费690元。另外,原告提交施救费单据12份,拆检费单据10份,检车费单据1份,停车费、吊装费单据1份,证实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施救费1200元、拆检费1000元、检车费400元、停车费200元、吊装费4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认为原告车损评估过高,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昌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刘亚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勇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纳。原告提交施救费单据12份,拆检费单据10份,检车费单据1份,停车费、吊装费单据1份,证实上述费用确因本次事故产生,应由被告赔偿。故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中车损997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原告剩余车损7970元、评估费690元、施救费1200元、拆检费1000元、检车费400元、停车费200元、吊装费400元,共计11860元,由被告刘亚滨赔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刘勇经济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亚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由被告刘亚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桂胜审判员 刘瑞平审判员 付新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贵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