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城西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庆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贵清,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8号。法定代表人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19元,减半收取11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10元,由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