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唐拴,林州市横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五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