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8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贵州省大方县,诉讼代理人蔡正伟,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石湖苑一栋。负责人陈飞龙。诉讼代理人杨伟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丽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