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审民申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伟与马伟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1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西安智锐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永明,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伟才,男,回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晨,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东大明宫郎萨家私职员。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马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伟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