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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宝尔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日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林士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宝尔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日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林士毓,廖小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58号原告惠州市宝尔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黄振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智文。被告惠州市日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王惠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红华,博罗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士毓,男,台湾人。被告廖小波,男,汉子,系圆通××县营业部的老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宝尔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日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林士毓、廖小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宝尔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9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陈国新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俊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