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行审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余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余涛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正行审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00599346-x。委托代理人:雷勇,该局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蒋东,男,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余涛,男,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余涛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正建规罚字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正阳县正陡路西侧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余涛罚款10520元。在该行政处罚作出前,申请执行人没有将拟处罚的内容明确告知被申请执行人。余涛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将拟处罚的内容明确告知被处罚人,属程序违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政处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2年)正建规罚字第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邹军义代理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