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李丽芬与朱伟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芬,朱伟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李丽芬。委托代理人:邬宏威。被告:朱伟方。被告: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许乙川。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芬与被告朱伟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丽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邬宏威经本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均未向本院提交其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丽芬负担。审 判 长 林寿兵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道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