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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7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兴德与马贵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兴德,马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793-1号申请执行人谢兴德,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贵珍,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谢兴德与马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诉前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贵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兴德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马贵珍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贵珍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对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归被执行人马贵珍所有的部分在价值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马贵珍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兴德人民币2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诉前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兴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