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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莫保养与王和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保养,王和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莫保养,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官佐伟,广东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理,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莫保养诉被告王和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权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保养及其委托代理人官佐伟、被告王和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保养诉称,1998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5%计。同年10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天,如不按时还清,罚款1000元,月利率按3%计。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遂诉致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清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息,从借款之日起计到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王和理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清偿欠款,但其无能力偿还利息,不同意付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8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1998年10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逾期罚款1000元,计息3分。以上两笔借款,被告均给原告立有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效,原告无奈诉致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约定计付,从借款之日起计到还清本金之日止)。案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有书面借据证实,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偏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主张的借款月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和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莫保养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其中本金为40000元的一笔借款,计息时间从1998年9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另一笔本金为10000元的借款从1998年10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王和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王和理应迳付原告莫保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绍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