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微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金林与伊盛利、张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林,伊盛利,张芳,王德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唐金林。被告伊盛利。被告张芳。被告王德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林与被告伊盛利、张芳、王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林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伊盛利、张芳、王德岩的工资款8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伊盛利、张芳、王德岩的工资款8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余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