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微执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邮柠相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柠相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微执字第482-5号申请执行人高邮柠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发。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恒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微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