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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5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盛烨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51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福园一路高新科技园第三幢。法定代表人江淳民。被执行人深圳盛烨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园10#厂房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朱永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盛烨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盛烨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盛烨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386993.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