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冶信用社与谭林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冶信用社,谭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冶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负责人王文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谭林福,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谭林福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林福抵押给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的抵押财产,已被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法执字第27号一案评估拍卖,现本院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安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0)安法执字第27号一案中所拍卖款中的谭林福抵押给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冶信用社的抵押物的拍卖款1712400元项扣除案件受理费34215元、执行费51378元后,余款1626798元优先给付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冶信用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刘新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