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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蒋胜与朱正好、朱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643号原告:蒋胜,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号。被告:朱正好,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市场路。被告:朱家财,男,约75岁,汉族,居民,住址同××正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胜与被告朱正好、朱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家财因病去世,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