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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全喜与杨红日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喜,杨红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刘全喜,男,1976年出生,汉族,冀州市徐庄乡徐庄村人.被告杨红日,男,21岁,冀州市人.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喜与被告杨红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全喜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刘全喜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