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清峰与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远兴、王元德、戴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峰,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远兴,王元德,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峰,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德,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远兴,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元德,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兵,男,汉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清峰与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远兴、王元德、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清峰申请执行的(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候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二日书记员 牟孝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