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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唐河村村委会与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唐河村村民委员会,魏后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23-1号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唐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三来,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肖修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后林,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唐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时间跨度长且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兰望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