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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文会与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会,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宗寿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关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该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郑文会与被上诉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建设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文会的委托代理人宗寿林,被上诉人天和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裴 群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茂臻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