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与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郑巨云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郑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2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岱山街)2721号。法定代表人余允农,该市场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巨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甸执裁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巨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巨云在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权,在武汉汉西路洁具市场有限公司持有95%的股权,在武汉国大恒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巨云在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权,在武汉汉西路洁具市场有限公司持有95%的股权,在武汉国大恒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的股权。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转让、变卖等交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