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赔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