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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赔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