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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喻亮与祝继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亮,祝继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喻亮,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祝继增,男,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亮与被告祝继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亮于2013年8月22日以与被告祝继增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喻亮负担。审判员  李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