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洪伟与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吕金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洪伟,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吕金苏,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俞培坚,丽水鸿佳塑阀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市先锋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梁国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8.2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348号申请执行人:郑洪伟。被执行人: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法定代表人:吕金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吕金苏。被执行人: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法定代表人:俞培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俞培坚。被执行人:丽水鸿佳塑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南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国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丽水市先锋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梁国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梁国麟,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郑洪伟与被执行人吕金苏、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丽水鸿佳塑阀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先锋电机制造有限公、梁国麟、俞培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金苏、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丽水鸿佳塑阀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先锋电机制造有限公、梁国麟、俞培坚需向申请执行人郑洪伟支付欠款8352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洪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金苏、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丽水鸿佳塑阀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先锋电机制造有限公、梁国麟、俞培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房管、土地查询无财产登记记录,目前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吕金苏、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丽水鸿佳塑阀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先锋电机制造有限公、梁国麟、俞培坚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洪伟835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8319元、执行费69160元。申请执行人郑洪伟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3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郑洪伟若发现被执行人吕金苏、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丽水鸿佳塑阀实业有限公司、丽水先锋电机制造有限公、梁国麟、俞培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