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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中德与刘滨、邵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中德,刘滨,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中德(又名任小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喻明全,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滨,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为民,重庆张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兵,务农。上诉人任中德与被上诉人刘滨、被上诉人邵兵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长法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任中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进行了询问。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任中德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中德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准予上诉人任中德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任中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人任中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