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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庞某某,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