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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与马振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马振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5-1号原告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与钢花路交叉口(中盛梧桐园临街商业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滨,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振民,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振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振民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以无法核实被告马振民的住所地,应诉手续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振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振民的起诉。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民 关注公众号“”